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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记薪水内,还能“独立”要吗?

2022-04-20 16:31

  问:1年以前,赵某面试赶到某公司,签订时企业取出了一纸空缺协议书让赵某签名,协议书中有一条文“每月薪酬3000元包含加班工资”,但沒有写实际加班加点時间,因急切获得工作中,赵某在合同书上签了字。赵某到公司上班后节假日日难休、每天加班加点,每日工作中十多个钟头。现企业辞退了赵某,钱某感觉协议书中沒有把加班工资独立测算,危害了自个的权益。因此向企业明确提出再次测算加班工资的要求,企业而有承诺为由给予回绝。赵某如申请劳动仲裁能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

  答:《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要求:“ 国家实行员工每日运行时间不超过8钟头、均值一周运行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的工资制度。”“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应当以下标淮付款超过员工正常的运行时间薪水的工资酬劳:(一)分配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工资酬劳;(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工资酬劳;(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工资酬劳。” 企业与赵某签署的合同书,相关加班工资的条文,有悖以上要求,应确认为失效。赵某的加班工资单算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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