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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处理
2022-04-19 16:24
“建议”第7条要求:公司单位认为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但未依规执行审核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人民法院在预估加班工资时,理应融合工作合同约定、员工的职位特性及其工作标准等要素有效评定。“建议”第8条要求:对以下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人民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予以适用:
1.与企业承诺年薪制的公司高端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别的无法用标准工时考量运行时间、劳务报酬而与公司单位推行较高年薪制的员工;
2.出租车驾驶员、业务员等独特职位的员工。
第9条要求:对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加点時间,人民法院应在一个综合性测算时间内完成评定。综合性测算时间内的具体运行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的,超出一部分应确认为加班加点時间。
第10条要求: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员工正常的工作情况下的收益明确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但公司单位可追究其计付的福利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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