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河北省:不办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最高罚3万元
2021-05-10 15:55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闫漪通讯员郭彤童记者12月16日从唐山市就业服务局获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据唐山市就业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办法》规定,劳动者可免费享受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等6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