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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员工提起诉讼索上百万加班工资 无证据被驳回申诉
2022-04-18 16:42
2014年1月7日,广西省XX市金城江区法院结案一件劳务纠纷案子,通过开庭审判,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上诉人罗XX的诉请。
上诉人罗XX诉称,其于1991年逐渐在被告方农业银行支行工作中,后又于2001年与被告方签署历时八年的劳动合同书, 2009年,彼此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1年7月至2012年5月,上诉人在被告方九圩营业点从业临柜业务流程和守库工作中。期内,上诉人从业临柜工作中2203.5天,每日8天算,总共17628钟头。从业守库2008.5天,每日16钟头,总共32128钟头。依据综合性测算综合工时制测算,2001年7月至2012年7月共565.57周,上诉人期内应工作中22622.8钟头,但被告方却分配上诉人工作中了49764钟头,超出法律规定工作時间25141.2钟头。
因此,上诉人曾向XX市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满意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上诉人起至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方付款上诉人超出规范运行时间劳务报酬及其国家法定假日守库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总共134余万元。
被告方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支行辩称,上诉人在城镇工作,应遵循城镇金融企业的员工晚上睡仓库值勤守灵的国际惯例,这也是归属于值勤,并不是加班加点,故不可付款150的加班工资;次之,上诉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方已属实付款,即使被告方付款另外的加班工资,加班费的追朔期内为1年,上诉人的起诉也超出时效性,且此项要求未通过劳动仲裁外置的程序流程,上诉人也未提交一切直接证据表明其在法律规定节假日加班的客观事实。因此,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判,综合性此案的客观事实和原、被告方的直接证据评定,上诉人做为被告方的店铺银行柜员,实行以月为周期时间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被告方分配上诉人下班了对仓库开展值勤守灵,并并不是上诉人服务台工作职责的持续,故上诉人下班了值勤守库不组成职位增加运行时间开展加班加点;次之,上诉人并没有就其标准的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给予直接证据,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不良影响;再者,被告方并没有违背在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相关付款经济补偿的要求。综上所述判断,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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