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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工资能否申请支付令
2022-04-18 16:4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公司单位托欠或是未足量付款劳务报酬的,员工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本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托欠加班工资,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的督促程序,依据债务人的申请办理,向借款人产生的期限执行计付钱财或商业票据的裁判文书。
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务必合乎一定的标准,债务、债务关系务必清晰。债务人与债权人沒有别的经济纠纷,申请报告理应注明要求计付钱财或是商业票据的总量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种的要求:员工以公司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不牵涉劳务关系别的异议的,视作托欠劳务报酬异议,依照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审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法院审理联合会第1489次大会根据,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从此做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合乎民诉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要求的,法院应予以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申请支付令被法院判决终止督促程序后,员工就劳务纠纷事宜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告之其先向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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