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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替班”算不上“加班加点”

2022-04-18 16:40

  保安人员陈某某大半年加班加点41天,每月出勤率27天~30天,工资条上却看不到“加班工资”一项。陈某某提出质疑,公司单位称他是“替班”,而不是“加班加点”;劳动仲裁则由此评定“企业已全额付款加班工资”。

  员工:

  节假日日不休,沒有加班工资

  2013年4月1日,陈某某新员工入职广州某市政工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保安人员职位。《劳动合同》承诺实习期为2个月,按规范工时计算的月固定不动薪水是2000元,超出标准工时的出勤率则付款加班工资。

  日前,陈某某向新闻媒体体现,企业几乎规定其每月每日必须工作,对超出《劳动法》所明文规定的及《劳动合同》所订立的标准工时出勤率,从来不付款加班工资。2013年5月1日起,企业还私自乱扣其基本工资构造中的250元“绩效工资”。

  2013年10月18日,陈某某以托欠加班工资为由,明确提出离职,并在当日申请办理离职流程。为讨要加班工资,陈某某向广州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交申请,规定广州某市政工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规付款其2013年4月到10月法定假日二倍薪水差值、基本工资构造中的固定不动250元“绩效工资”、2013年10月1 日~18日出勤率薪水等赔偿。

  公司单位:

  是“替班”并不是“加班加点”

  应对加班工资沒有全额付款的申请办理,企业表明,《劳动合同》承诺试用期工资总金额为2000元,含加班工资;转正定级后职工薪酬2500元,含加班工资。企业觉得,陈某某出勤率日数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为增加利润,自行规定请假时代替职位缺口。替班不属于加班加点,替班补助在同月薪水里派发,依据企业所供应的工资条可以证实,已全额付款申请者薪水和替班补助。该公司称,绩效工资非固定不动额度,是由队组单位口头上来评定绩效工资的是多少,可依据具体情况开展薪水和绩效工资的调节,经企业审批后发放,因此不会有乱扣绩效工资的个人行为。

  应对违背《劳动合同》所承诺标准工时的投诉,该公司称,彼此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的“标准工时”是指每星期6天、每日8钟头,不因口头上承诺的每星期歇息1.5天为标准。

  劳动仲裁:

  员工无节假日日出勤率直接证据证实

  劳动仲裁期内,公司单位递交了陈某某的工资条做为直接证据。按工资条伙食费补助测算,2013年4月到10月,每月陈某某出勤率日数达27天到30天不一,一共加班加点41天。

  广州劳动异议仲裁庭审判后觉得,依据彼此工作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数量(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付款的薪水金额不低于合同约定也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不予以适用加班费。陈某某无证据说明绩效工资应发金额、无证据证实节假日日出勤率,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不良影响。日前,工作仲裁庭做出驳回申诉陈某某全部诉讼需求的裁定。

  应对仲裁裁决結果,陈某某觉得,公司单位对工资条构成部分的“绩效工资”和“替班费”二项的计算方式的表明模棱两可,无证据说明绩效工资应发金额,难以证实是“替班”而不是“加班加点”;并且,公司单位拒不给予考勤表,致无证据证实节假日日是不是出勤率,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不良影响。

  陈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气,已向法庭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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