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考勤签到表为据 讨要加班工资申诉成功

2022-04-18 16:40

  德州市初级法院日前协商一起因追偿加班工资引起的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据彼此在二审全过程中自行达到的协议书,车险公司于协议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款吴军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4万余元,如贷款逾期不付,则此案按原审宣判实行。

  2011年11月1日,德州市己经三十而立的吴军进到某车险公司出任组训工作中,每个月薪水2800元,当初12月1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工作中期内,因为常常被规定加班加点、节假日日也非常少公假,吴军于第二年10月15日辞职,并与车险公司产生劳务纠纷。2013年1月,经吴军提交申请,德州市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做出劳动仲裁决策:车险公司付款吴军加班工资19770.06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对于此事,车险公司不服气,将吴军推上去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车险公司诉称,企业从来不存有加班加点情况,还曾给员工每个人派发使用价值500元的工作服,吴军是在劳动合同书未期满时全自动离职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吴军索取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需求都不用适用。

  对于上诉人车险公司的观点,吴军拒理争取,并向法院质证出示了19份周一至周六的考勤签到表和周六会议签到表,其朋友也出庭适用。由此,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查清,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15日期内,车险公司分配吴军每星期工作中6天,累计工作中日加班加点总计400钟头、周六加班加点总计50 天,且均未付款对应的加班工资。2012年10月15日,吴军以车险公司托欠加班工资为由消除彼此相互之间的劳动合同书。

  原审人民法院觉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车险公司应付款吴军的周六加班工资为2800元/月÷21.75个工作中日/月×50天×2 倍=12873.56元,工作日加班工资为2800元/月÷21.75个工作中日/月÷8钟头/天×400小时×1.5倍=9655.17元。吴军规定车险公司付款工作中日加班工资6896.5元,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给予适用。针对车险公司所指的500元工作服费,经查明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工资待遇,故对其规定与加班工资相冲抵的要求不得适用。吴军是由于车险公司不付款加班工资而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故依规应由车险公司付款吴军经济补偿金。原审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1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上诉人车险公司付款给被告方吴军加班工资19770.0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元,总共22570.06元。

  一审判决后,车险公司不服气,明确提出起诉。此案在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全过程中,彼此被告方于4月24日达到以上民事调解书。 (原文中受害人为笔名)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