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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员工讨要加班工资的多个关键点
2022-04-15 16:40
(一)有关仲裁时效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劳务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过程中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第四款要求,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要求,明确提出诉讼规定的一方理应自劳务纠纷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型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要求,劳务关系消除或是结束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经济补偿、福利工资待遇等异议,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之日为劳务纠纷产生之日。
【简略剖析】针对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前早已消除或停止的劳务关系,员工讨要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60的要求,若员工在劳务关系消除或是停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则其规定公司单位付款加班工资的要求将无法得到适用。针对该60日跨过旧法执行前后左右限期的情况,仍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
针对2008年5月1日后仍续存的劳务关系,员工有权利规定公司单位付款2008年5月1日之前及日后的全部加班工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要求,自取消或停止劳务关系之日起算;在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前员工随时随地可以规定付款加班工资。
(二)有关测算规范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应当以下标淮付款超过员工正常的运行时间薪水的工资酬劳:
(一)分配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三)奖励金;(四)补贴和补助;(五)日夜奋战薪水;(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
【简略剖析】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为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的薪水,且该工资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资。假如劳动合同书的薪水新项目分成“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理应以各类薪水的总数当作数量计发加班工资,不可以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独立一项做为测算数量。假如劳动合同书沒有确定承诺薪水金额,或是合同约定不清晰时,理应以基本工资做为测算数量,但凡公司单位立即付款给员工的薪水、奖励金、补贴、补助等都归属于基本工资,但一般觉得加班工资、饭食补贴和安全生产补助等理应扣减。自然,无论是依照那类方法明确薪水金额,都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资。
实际计算方式为:将员工自己的薪水换算为钟头薪水,即加班工资=〔月薪收益÷(月计薪天数×8钟头)〕×加班加点时数×加班工资记提占比(150%、200%、300%),假如公司单位要求的加班费小于该规范,则应按前述方法测算得到的金额付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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