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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费?

2022-04-15 16:38

  引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文规定,公司单位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规范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上班的,应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相对占比付款加班费。这一要求无职位之分,只需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给予了工作的,公司单位就理应付款加班费。

  法律咨询服务:

  2010年11月,我和某公司签署2年限劳动合同书,从业数控车床加工工作中。因为技术性扎实,主要表现优良,4个月后我便被任命为班干部。该企业有一项约定俗成的要求,对管理工作的员工推行高工资制度,不会再计发加班费。合同到期后,我并没有与该企业续期。因为我还在该企业运行的2年期内常常加班加点,因此在申请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办理手续时明确提出付款加班工资的认为。企业则以我那时候默认了企业要求为由回绝。

  请问,我能认为加班费吗?

  刑事辩护律师提议:

  我国对员工的法定工作时间有明文规定,依规按照规定付款员工加班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文规定,公司单位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规范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上班的,应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相对占比付款加班费。这一要求无职位之分,只需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给予了工作的,公司单位就理应付款加班费。

  此案中,该公司的要求归属于内部结构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无论员工认同是否,全是没用的要求。因而,你能向该企业认为补领加班工资。由于企业给予回绝,你能向劳动仲裁组织申请劳动仲裁,并出示相应直接证据。针对由公司单位把握管理方法的与诉讼要求相关的直接证据,应由公司单位给予。公司单位在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时间内不保证的,理应承当不良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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