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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加班工资的时效性如何计算?

2022-04-15 16:37

  引言:劳务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过程中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什么叫追偿加班工资的时效性?如何计算时效?下边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要求:“明确提出诉讼规定的一方理应自劳务纠纷产生之日起60日内向型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求:“劳务关系消除或是结束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经济补偿、福利工资待遇等异议,员工能证实公司单位服务承诺付款的时长为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后的实际日期的,公司单位服务承诺付款之日为劳务纠纷产生之日。员工不可以证实的,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之日为劳务纠纷产生之日。” “欠薪异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务关系依然续存,公司单位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超出六十日为由认为不会再付款的,法院不予以适用。但公司单位可以证实员工早已接到不付薪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以外。”

  在 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务纠纷的时效性为60天,自异议产生之日起60天,员工未提到诉讼的视作舍弃申诉权,将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但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托欠员工薪水的,沒有60天的时效性限定。但公司单位曾确立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拒不付款欠薪的,员工理应自接到该通告后60日内提到诉讼。

  2008年5月1日逐渐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劳务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过程中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将劳务纠纷时效性从6个月增加至1年,再度确立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不会受到1年的限定。对劳务纠纷案子时效性上的变动更有助于对员工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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