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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未付款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将原企业工作年限清零

2022-04-12 17:25

颜某于1992年转业后被分配到某国企工作中。2004年,因国有企业改制,他被分配到一家新的股份制企业工作中。2008年12月,该公司与他消除了劳动合同书,但只结算了他工作中4年的经济补偿,即4个月的薪水。颜某因未能原企业领到过一切经济补偿,遂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提到诉讼申请办理,规定企业付款其工作中17年的经济补偿,即17个月的薪水。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早已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规消除、劳动合同解除测算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会再测算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1年缴纳1个月薪的规范向职工付款。”此案中,颜某被分配到新的公司工作中并不是自己缘故,且他也未能原企业领到过一切经济补偿,故工作年限应当分类汇总。仲裁委裁定新企业付款颜某17个月薪做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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