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22-04-12 17:24
劳办发[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1.有关“解雇”员工是不是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下称《复函》)要求申请办理的问题。解雇员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做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告”(劳人资[1987]31号)中确立,即“员工被辞退前的工作年限及再次学生就业后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2.有关“自动离职”的员工是不是也可以按《复函》建议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确立,“因自动离职解决产生的异议应按开除异议解决”。因而,自动离职的员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建议解决。3.有关开除员工持续工龄计算时效性的溯及力问题。大家建议,需从全国各地推行员工本人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時间,做为开除员工测算连续工龄的开始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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