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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二块品牌,工作年限能不能持续测算?

2022-04-12 17:22

案件回望:  某技术性研究室后更名某科研开发企业。我于1996年来此工作中,逐渐是与技术性研究室签订合同,自2007年5月1日始,变成与科研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书除开用人企业的名字外,别的啥都没有变。近期,当新一轮劳动合同书又要签署时,我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却遭受科研开发企业的回绝,原因是我还在该企业只持续工作中了3年,按照规定不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标准。请问:一个企业二块品牌,工作年限能不能持续测算?刑事辩护律师剖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在同一公司单位持续工作中满10年,员工明确提出或是允许续签、签订劳动合同书的,除员工明确提出签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外,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这一要求,是杰出员工的平安符,但一些用人公司为履行用人管理权,不肯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而选用多种方式终断员工的工作年限。从此案体现的情形看,此案员工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中酬劳均未产生变化,却被“换工作”到了科研开发企业,公司单位的目标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签署。  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技术性研究室和科研开发企业在同一详细地址办公室,由同一法定代表人开设,事实上是一个企业二块品牌,依据前述行政规章,员工在2个有关联性的企业中间调节,不产生持续工作年限的终断。  换句话说,公司单位欲使员工“工作年限归零”的妄图是不满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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