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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工作人员计发养老退休金时工作年限换算问题的复函

2022-04-11 17:17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险函〔1996〕42号 北京朝阳区劳动部门: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的请示》(朝人资〔1996〕第48号)函复。有关体现“从业特种作业人员期内按国家规定换算工作年限,也应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经请示报告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所示:  1.换算工作年限是我国对从业过特种作业人员的员工计发养老保险金时给与的一种照料现行政策,但不相当于连续工龄。  2.公司在推行员工本人交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规章制度,并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金额数量为参照根据测算养老保险金后,应以员工本人具体缴费年限为根据测算,推行本人交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规章制度之前按我国和北京相关要求测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依照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3〕275号资料的要求“从业矿井、高处、高溫等尤其繁杂体力活和有害有危害身心健康工作的员工,因为薪水已向这种职位歪斜,她们从业这种工作中时的工资待遇较高,缴费工资也多,离休时计发的养老退休金就相对应较多,因而,在离职时也不适合此外提升计发规范。”因此,换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3.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95〕6号文档要求“从业高处、矿井、高溫、超低温、有害、有危害工作中和尤其繁杂体力活的员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纪实行,退休时按本方法计发养老退休金”。以上从业这种职位的员工,其在这种职位作业的時间,合乎国发〔1978〕104号文档要求,仍可作为提前退休政策的标准。  4.将来我国若有新的要求,按新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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