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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薪水局有关原在供销社工作中的员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中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抄)[无效]

2022-04-11 17:16

黑龙江劳动部门:你局劳薪便字第9号函悉。所了解题,经与相关部门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你们来函常说的供销社,假如就是指独立编制,在行政部门业务流程中受上级领导供销社领导干部,而又建在高級农业农业合作社内的,在这种供销社中工作中并以固定不动薪资为其日常生活关键源头的党员干部和营业人员,因高級农业农业合作社划入国营农场而转至国营农场工作中时,她们在供销社工作中的時间,理应都在国营农场工作中的時间分类汇总为本公司工作年限。假如来函中所指的供销社并不是独立编制,而在行政部门业务流程上只受农业农业合作社领导干部的,那麼原先在该供销社中运行的党员干部和营业人员则应当视作种植合作社的部员,她们的运行时间不可以测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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