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员工买工作年限实例
2022-04-11 17:15
[案例] 袁×,男27岁,汉族人,湖南省××瓷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集团)所湖南省××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印刷工厂)员工,1992年进到印刷工厂从业金属丝网机技术工种工作中。1996年10月16日,袁×写下申请书,规定留职停薪,其停薪留职花费按印刷工厂要求的规范交进1997年8月,1997年9月,袁×再度到印刷工厂财务部缴纳留职停薪费,财会人员告知袁×要找装修公司领导干部审核。袁×寻找公司领导签名愿意后,留职停薪花费交进1997年12月31日止。袁×留职停薪時间,印刷工厂沒有与其说签订合同。1997年11月18日,印刷工厂发布了经企业职工大会决议根据的《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第五条要求:"自行或因失业找不着职位者,可按企业规范的买工作年限信用额度,自主选购工作年限,如2个月不缴则作离职解决;买工作年限者,正常情况下不会再分配入岗,如状况独特,务必由自己写下申请书,待准许入岗后才可终止选购工作年限。"1997年12月份,袁×在印刷工厂大门口寻找企业主管张××,明确提出不买工作年限了,规定企业分配一个事为他做。那时候,张××回应他,要回企业办事如今沒有职位,你或是再次买工作年限。1998年2-4月份,印刷工厂2次通告袁×到企业交留职停薪花费。袁×每一次到公司都讲,买工作年限可以,只不过是现在我没有钱。1998年6月30日,印刷工厂发布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明确规定"规定留职停薪的员工,应按月缴清买工作年限款,还可以一次性缴清,凡持续2个月未缴者,企业给予解雇".1998年7月11日,印刷工厂陈××在本地× ×咖啡厅寻找袁×,并向其叙述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的內容,尤其强调买工作年限款一定要交,不然会被开除。袁×那时候同意,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相关事项。第二天,袁×未到印刷工厂。1998年8月6日,包装印刷公司工会委探讨根据了对袁×作开除解决的决策。1998年8月7日,印刷工厂写下了书面报告汇报企业集团。1998年 8月14日,集团公司公会根据了对袁×作开除解决的决策。1998年8月20日,企业集团以"袁×在留职停薪后,既未办再次留职停薪办理手续也未回印刷工厂签到工作,持续旷职七个月"为由,下达《关于对袁×予以除名的处分决定》。袁×不服气,诉称自己1997年年末留职停薪到期后,便到企业签到,并多次规定企业分配工作中,但企业都未作回应。企业评定我旷职7个月,不确实。因此,企业对于我的开除解决不是合理合法不规范的。投诉要求撤消企业的开除处分决定。仲裁庭通过公布开庭审判,查清案子客观事实,并经多次组织协商失效后,做出撤消企业集团《关于对袁×除名的处分决定》;案子仲裁费500元,由企业集团担负300元、袁×承担200 元。 [分析] 依据我国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局1983年6月11日传出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国务院办公厅原则同意)的要求:"但凡公司不用的充裕员工,可以容许’留职停薪’";"’停薪留职’"的时间段一般不超过二年。’留职停薪’期内,不更新,不享有各种各样补贴、补助和劳保用品福利工资待遇;因病、残而因公负伤的,可按退休方法解决。""’留职停薪’的技术人员在从业别的有收入的工作时,正常情况下按月向原企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其金额一般不低于自己原基本工资20%.""员工规定’留职停薪’,由自己明确提出申请书,经企业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准许后签署’留职停薪’合同书,并报公司主管机构和本地工作人力资源部报备。""’留职停薪’到期,自己想要回原企业工作的,需要在到期一个月向原企业提交申请,原企业应提供适度的工作中(已停业的公司由原企业主管机构承担分配);自己规定离职的,经企业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允许,可以按离职解决。’留职停薪’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自己既未规定回原企业工作中,又未办辞职手续的,原企业有权利按自动离职解决。"此案中的袁×,自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自行申请办理留职停薪,经印刷工厂准许允许并按企业要求缴清了留职停薪花费(劳动保险基金),在法律法规应该评定留职停薪特性。 有关在这段时间,印刷工厂未与袁×按国家规定签署停薪留职协议书,只有表明企业集团及隶属印刷工厂对其留职停薪员工管理不完善,企业承担关键义务,袁×承担主次义务。1997年12月,袁×在留职停薪到期前明确提出不买工作年限,规定回企业。尽管袁×未提早一个月向企业提交申请,但充分考虑彼此留职停薪自身的不标准以及义务承担的具体情况,理应评定其标准是大部分合理合法。对于此事,印刷工厂对袁×明确提出的回家工作的申请办理,以那时候沒有职位分配,就按其拟定的《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袁×再次选购工作年限,含有强制性特性,违反了以上国家新政策要求。印刷工厂及企业集团在开除处分决定中评定"袁×在留职停薪到期后,既未办再次留职停薪办理手续,也未回印刷工厂签到工作,持续旷职七个月",不但在实际上不创立,并且都不符合我国有关要求,不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给予开除。可是,袁×在印刷工厂规定其再次买工作年限的情形下,同意买工作年限又不交费,沒有买工作年限的诚心。尤其是1998年7月11日,袁 ×当众同意陈××第二天去公司办理有关事项,而第二天又不去了。袁×亦有相对应过失,理应做出自我剖析,并从这当中汲取教训。 印刷工厂是不是为单独公司法人,在该案中未知。假如印刷工厂是单独公司法人,企业集团立即下面对袁×做出开除解决,在法律法规上是滥用权力个人行为,损害了其隶属印刷工厂的用人管理权,应确认为纪律处分、行政处理行为主体不合理合法。除此之外,企业集团写作术语"开除处罚",亦不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应要求,开除并不是公司单位对违法乱纪员工的纪律处分,而仅仅一种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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