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对“有关开除员工再次参与工作后工龄计算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22-04-11 17:14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函复。经科学研究,现就你局所了解题,回应如下所示: 1.有关“解雇”员工是不是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下称《复函》)要求申请办理的问题。 解雇员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做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告”(劳人资〔1987〕31号)中确立,即“员工被辞退前的工作年限及再次学生就业后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 2.有关“自动离职”的员工是不是也可以按《复函》建议解决的问题。 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确立,“因自动离职解决产生的异议应按开除异议解决”。因而,自动离职的员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建议解决。 3.有关开除员工持续工龄计算时效性的溯及力问题。 大家建议,需从全国各地推行员工本人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時间,做为开除员工测算连续工龄的开始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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