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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研室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話回应

2022-04-08 16:41

江苏高级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17号请示函复。经与劳动人事部联络,她们的建议是,对原无工作中,被错判处,刑满释放后留劳改场地学生就业,经复诊改判没罪后,其坐牢期内,可测算为工作年限。具体方法可参考劳动人事部编写的《工龄计算选编》(85年版)中(82)侨政政字第181号指示精神申请办理。经大家科学研究,允许劳动人事部的建议,由于工作年限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工作中的管理范畴,因而,请你们向主管机构提意见,请其妥善处理。附:江苏高级法院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 苏法研〔1987〕117号最高法院:  我国底层人民法院在复诊改正历史时间老案应急处置工作上,碰到了相关工龄计算问题。特具请示报告。  在历史时间老案中,经改判宣告无罪的申诉人原无工作中,刑满释放后留劳改企业学生就业,现变为我国宣布员工,其工作年限从什么时候起测算,有两类不一样的建议,一是觉得从坐牢时测算;另一种建议觉得从申诉人刑满释放后留劳改企业学生就业起测算。医院趋向于后一种建议。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报告复。  198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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