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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有关复员军人参与工作后又申请办理退休离休时兵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2022-04-08 16:39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报告函复。有关复员军人退役军人参与党政机关、公司、工作等企业工作中后又退休或辞职时,她们的兵龄计算工龄的问题,依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按置转业基本建设士兵工作中的决定”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参军获得兵龄的工作人员复转后测算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问题的决定”、1958年5月12日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人事局、内务部“有关解决退役军人开工复职中需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险部(57)商业保险字第622号有关革命军人参与地区工作中后兵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理应把这些人的兵龄测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来函所问的那一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一标准申请办理。对于复员军人或退役军人参与工作后又解决退休时,针对在部队转业时早已获得过转业生产制造资助金的一段兵龄只可以测算为工作年限,不会再计发退休补助金;针对退役义务兵因无生产制造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休补助金。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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