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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商业保险福利局有关退役义务兵兵龄测算为工作年限问题的函

2022-04-08 16:37

湖北劳动部门:  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接到,经与总参鼓励部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我国工作质监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分享的总参鼓励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要求:“退役的义务兵的兵龄测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准许参军之日起测算;退伍时间,要以准许退出现役之日为标准测算兵龄。”一九七七年之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实质回应全国各地的。因而,一九七七年之前参军、已经退役的义务兵,其兵龄沒有依照以上要求测算的,应当改回来。在她们参与地区工作中后,按此测算的兵龄,应测算为工作年限。各本年度征兵报名指令要求的新人服现役期限起算时间,仅仅为了更好地有利于军队统一管理方法,不可以做为测算兵龄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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