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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安部第十一局、劳动人事部商业保险福利局有关翻案释放出来工作人员和改判有期徒刑留场学生就业人员工龄测算问题的复函

2022-04-08 16:37

上海劳改局、湖南省公安厅劳改局:  沪公人资(82)508号和(82)湘公劳140号函悉。有关翻案释放出来工作人员和改判有期徒刑留场学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科学研究,现复如下所示:  一、刑前没有工作的工作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完全翻案后可以直接在劳改企业变为我国员工或是留场(厂)按置工作的,其冤案的時间可视作工作年限对待,从“坐牢”之日起测算连续工龄。  二、改判有期徒刑的留场(厂)学生就业工作人员,从改判有期徒刑到期之日起测算连续工龄。到期释放出来的留场(厂)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到期的時间可测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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