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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作和劳动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有关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及工龄认定相关问题的通告

2022-04-08 16:37

社会医疗保险地市级综合各个区工作和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作人事局,市医保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及相应配套设施指示精神,现就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评定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年限的评定  (一)认定目标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要求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开展医保缴费年限的评定。  (二)认定程序流程依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以社保缴纳前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称视同缴费年限)和社保缴纳后的具体缴费年限分类汇总。视同缴费年限按下列程序流程评定:  1.已参与养老保险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参与养老保险金前,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作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与养老保险金后至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前(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之后)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企业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域医保经办人员组织,由市医保管理处审批评定。  2.未参与养老保险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企业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域医保经办人员组织,由市医保管理处审批评定。  3.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人力资源部评定的2004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做为视作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社保企业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域医保经办人员组织审批并建册。  4.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有争论的,由社保企业将相关资料报平级人力资源部评定后,报所在区域医保经办人员组织建册。  (三)有关问题的解决1.评定時间(1)已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离休的工作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评定工作中,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进行;2004年6月30日后离休的工作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评定工作中,应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本月进行。  (2)新社保缴纳企业退休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评定工作中,应于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备案时进行。  2.补交程序流程不够要求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应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由其企业或自己补交不够期限的基本上个人医疗保险。  未补交不够期限基本上个人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终止享有基本医保工资待遇,与此同时消除其社会医疗保险关联,将来不会再申请办理补交不够期限的基本上个人医疗保险办理手续。  二、有关参与医保的灵活就业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批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要求,灵活就业参与医保,应按照其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明确其具体交纳个人医疗保险的期限。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心态,用心进行灵活就业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批工作中。  (一)审批目标按《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参与了医保的灵活就业。  (二)审批程序流程、期限和相关规定1.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由市医保管理处依照相关要求审批建册。  2.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我国要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审批建册工作中,应于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备案时进行。  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规定,其按现行政策要求应再次交纳个人医疗保险的,应按照规定逐渐交纳。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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