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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有关赴前苏联、欧洲国家出国留学得到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测算的通告

2022-04-07 16:46

国发〔1986〕107号文档要求:公派出国修读博士的硕士研究生得到博士研究生后,在准许的修读博士研究生期内,中国计算工龄。文档下达后,全国各地体现五十年代赴前苏联、欧洲国家出国留学得到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同等对待不确立,规定相关部门对于此事做出统一要求。经科学研究现就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五十年代赴前苏联、欧洲国家的留学生,凡得到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者,其修读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的时间段均计算工龄。凡由中国派赴前苏联、欧洲国家立即修读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者,其工作年限从自己在中国报考(或被选中)修读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之日逐渐(即包含在德语预备部学习培训或在中国见习、锻练提前准备的時间)测算;凡在前苏联、欧洲国家学习培训一段时间后,再修读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者,其工作年限从宣布批准申请注册修读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学位之日逐渐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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