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有关推行劳动保险条例企业的员工调到院校、培训班学习培训过程中的工作年限和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的处理决定的通告(摘抄)
2022-04-07 16:46
有关员工参与培训后相关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工资待遇问题,经与相关部门科学研究并经中间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办公厅人事局允许,明确提出处理决定如下所示: 一、员工(包含学徒和转到公司运行的革命军人)经机构上涨到上一级机关单位举行的(包含本矿山企业和受上级领导机关单位授权委托开办的)中央党校、干部学校、职业学校或政冶、文化艺术、业务流程培训班,做为在职进修时,在培训期内由原企业支付薪水的,除开病伤诊疗工资待遇按院校要求解决外,其自己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可持续享有本公司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学习培训过程中测算为一般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如果是辞职学习培训时,在培训期内不由自主原公司领到薪水,而按自己薪水百分数例领到奖学金的,相关她们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决,学习培训期内可作一般工龄计算。其学习培训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可分类汇总。 二、员工离去公司参与中等水平职业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院校学习培训时,在培训期内相关她们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决。学习培训期内未作工龄计算,其学习培训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分类汇总为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在工农兵速学初中学习培训过程中的工龄计算问题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三、凡经劳动局详细介绍或配制到职业学校学习培训的员工或转业革命军人,其培训的时候不测算为一般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但学习培训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分类汇总为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相关她们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决。 四、各职业学校在社會上引来的职工、青年人、学员或经劳动局详细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其培训的时候不计算工龄。在学习培训前如曾从业过以薪资为生活纪录片之所有或关键源头的运行时间,可当做一般工龄计算。她们在培训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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