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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有关审核华侨员工海外工龄计算问题(摘抄)

2022-04-07 16:45

各省市、市、自治州侨务单位:  近期收到很多相关华侨员工调节薪水涉及到海外工龄计算问题的文信,为使全国各地侨务单位内部结构把握审核华侨员工海外工龄计算问题的作法,吉祥腾达该文。  依据我部(72)部领侨字第564号文档要求,对在海外从业改革工作中,因作业必须被调归国或因受当地政府残害归国的华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有靠谱证实者,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  一、凡在前侨党或中间侨委任出党员干部举办的侨团、侨校、侨报,……工作中的员工,她们在海外这一段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只要是在中间侨委任出党员干部退出并转交该国领导干部后,再进到以上公司工作的华侨员工,她们在海外这一段运行时间,一般不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有特殊情况者另定。  二、凡由前侨党(侨党散伙后由侨党原责任人或由她们组织的机构)与我使领馆决策派往某一侨团、侨报、侨校以及他企业中运行的华侨员工,她们在海外这一段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  三、凡被中间侨委与我使领馆消化吸收为“侨干”的华侨员工,她们在海外参与热爱祖国侨务工作这一段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  四、凡因工作中必须由前侨党(侨党散伙后由侨党原责任人或由她们组织的机构)与我使领馆劝留到本地工作中的华侨员工,她们留到海外这一段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连续工龄。  五、凡曾在弟兄党带领下从业改革主题活动的华侨员工,假如通过两党协议书将其转交给己方领导干部,则她们在弟兄党带领下从业改革主题活动的运行时间,还可以分类汇总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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