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工作中后如何计算工龄?(原文)
2022-04-06 16:54
【问题提醒】 义务兵工作中后如何计算工龄? 【案件】 2000年11月,崔柄在军队服现役了2年后从某建设兵团返回故乡等候分配学生就业,待了五个半月后在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了某粮食作物企业,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并于2001年4月正式上班。2003年12月,企业的员工住宅楼完工,企业要求须满五年以上工作年限的企业员工方有资质申请办理住宅。获知此信息后崔柄带上申请报告去申请办理住宅,可企业住宅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称他还不上企业规范的可申报的工作年限,沒有审理他的申请办理。崔柄把申请的状况告知了同企业的朋友,同事们有的觉得崔柄的工作年限是符合规定的,义务兵的2年再加上从待分派到运行的这三年多早已超出了五年的工作年限;有的则觉得待就业的时长和义务兵的2年不可算做工作年限,因而不符公司的工作年限规定。崔柄觉得自已有资质申请办理住宅,因而就再度到企业住宅审理申请办理处去申请,但他说道但是企业的责任人,再度被婉言谢绝了。为了更好地讨个公平的观点,迫不得已他向仲载联合会提到了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经审判觉得:企业的责任人觉得崔柄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要求的了解有不正确,裁定崔柄合乎公司规定的五年工作年限规定,企业应当审理他的住房申请。 【经典案例】 在我国对义务兵学生就业有专业的法律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要求:“义务兵从服兵役机关单位准许人伍之日起至军队准许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兵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纪念测算。退役后新分派参与作业的,其兵龄和待分派的時间应测算为连续工龄。人伍前本是党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其参军前的工作年限和兵龄连着待分派的時间一并测算为连续工龄,享有与所属单位员工相同待遇。”由此可以看出此案崔柄的工作年限包含了其兵龄和待分派的時间,兵龄和待分派的时间是应被测算为连续工龄的。因此崔柄有支配权向企业明确提出住房申请。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14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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