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复员退伍士兵兵龄及相关人员工龄是不是做为测算员工经济补偿期限的回复建议
2022-04-06 16:5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有关复员退伍士兵兵龄及相关人员工龄是不是做为测算员工经济补偿期限的回复建议(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工作她社保厅: 你厅《有关复员退伍士兵兵龄及相关人员工龄是不是做为测算员工经济补偿期限的请示报告》(黑劳社呈[2001]45号)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一、有关退役、转业、转业士官的兵龄是不是做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期限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及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要求,部队退役、转业、转业士官的兵龄,测算为接受按置企业的连续工龄。原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要求,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部门的工作年限计发,因而,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计发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时,退役、转业士官的兵龄理应测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有关机构激发、公司公司分立、合拼后,经济补偿期限测算问题,原卫生部政策研究室《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经有明文规定:“因公司单位的合拼、企业兼并、合资企业、企业更改特性,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单位的,其更改前的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在本部门的运行时间,因为成建制激发、机构激发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单位的,是不是测算为在本部门的运行时间,在领域隶属公司间成建制激发或机构激发等,由制造行业主管机构做出要求,别的激发,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做出要求”。对企业改制改组中早已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的,员工被改革改组后公司再次录取的,在解除劳动关系付款经济补偿时,员工在改革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不测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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