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赣劳计[1995]51号、53号文档中相关工作年限换算与计发养老退休金问题的通告
2022-04-06 16:52
江西劳动厅 赣劳办[1996]25号 全国各地、市、省级城市工作(劳动)局,市直各单位,中间驻赣企业: 我厅《关于从事过井下、高温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龄折算等问题的复函》(赣劳计[1995]51号)和《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赣劳计[1995]53号)下达后,全国各地在实行中对工作年限换算与计发养老退休金的过渡问题有一些体现。为了更好地统一作法,现就工作年限换算与计发养老退休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 有关从业矿井、高处、高溫、超低温、有害、有危害和尤其繁杂体力活的员工,其从业过以上技术工种工作中的期限换算的工作年限能不能视作为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退休金的问题,我厅已向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在社会保障部沒有宣布回应时,其养老退休金的计发仍依照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档要求实行。之后社会保障部有新要求时从其规定。对从业矿井、高处、高溫、超低温、有害、有危害工作中和尤其繁杂体力活的员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补贴,可与自己基本工资合拼计发养老退休金的数量。 二、 有关城区集体制企业员工因停止劳务关系或因工作中必须到公有制企业再次学生就业或工作中的,其城乡集体制企业工作的期限可与在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期限分类汇总为连续工龄。其养老退休金的计发问题,依照我厅赣劳社[1996]5号资料的要求实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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