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我国工作质监总局有关被判有徒期刑判缓仍留到原企业工作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不是计算工龄问题的审批
2022-04-06 16:52
【政策法规文章标题】最高法院、我国工作质监总局有关被判有徒期刑判缓仍留到原企业工作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不是计算工龄问题的审批 【公布单位】最高法院/我国工作质监总局(已变动) 【发文字号】[78]中劳新字第20号等 【公布日期】1978.06.06 【执行日期】1978.06.06 【及时性】现行标准合理 【法律效力等级】法律条文 【原文】 最高法院我国工作质监总局有关被判刑期 判缓仍留到原企业工作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不是 计算工龄问题的审批 (1978年6月6日(78)法办研字第11号, (78)中劳新字第20号)福建高级法院: 你院闽法(1978年)22号有关被判刑期判缓其缓刑期间能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法院的汇报函复。经大家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依照在我国相关的现行政策法案的规范和司法部门工作中实践活动,刑期判缓只适用广大群众中犯一般刑事案件罪、剧情并不大比较严重、认罪态度不错、处决比较轻、宣布判缓后放到社会发展上没什么风险、人民群众又沒有建议的被告。判缓自身并不是一种酷刑,反而是对被判处人的一种磨练限期。假如被判处人们在判缓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判缓到期,原判的刑期就不会再实行。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审批一书中要求:“被宣布判缓的被告,假如未被死刑缓期执行,是可以叙职的。”由此。大家建议,广大群众中犯一般刑事案件罪,被判刑期判缓,沒有死刑缓期执行、仍在原所在单位征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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