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连续工龄怎样表述的复函
2022-04-06 16:51
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相关连续工龄怎样表述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 施行時间:1994.03.08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有关《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相关连续工龄说法怎样表述的请示报告”(京劳关文〔1996〕12号)函复。经科学研究,现函复如下所示: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下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对于合资企业、协作公司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要求。规定把合资企业、协作公司与合资企业、协作的我国企业视作同一公司单位。员工续期劳动合同书时,其在合资企业、协作的我国企业持续工作中的時间应该与在合资企业、协作公司持续工作中的時间分类汇总。因而,《复函》中常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公司单位持续工作中”的含意同样。(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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