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对公司离、退休职工买断工龄采用一次性清算养老保险金
2022-04-06 16:51
1、凡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域,针对做到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和工作年限标准,办理退休、退休办理手续的,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按月付款离休(退休)金,不可采用一次性清算离休(退休)金的方法。 2、凡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开展养老退休金计发方法改革创新的地域,针对做到我国退休年龄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做到要求期限(如10年或15年)的工作人员,务必按照规定按月付款其养老保险金,不可采用一次性清算离休(退休)金的方法。 3、因为公司破产、债务缠身、租用、承揽、解雇、劳动合同解除,按置充裕工作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缘故,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要求一次性付款给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发展赔偿费。在其做到退休年龄规定或再次学生就业后做到退休年龄时,凡参与离休花费社会统筹的工作人员仍由社保经办人员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付款其养老保险金。 4、凡采用一次性清算离退休金的方法,务必马上改正。 参照:关于转发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告(豫劳险[1995]11号) 公布日期:1995年7月18日 实行日期:199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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