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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刑满释放留场学生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回应

2022-04-02 16:31

各省市、市、自治州公安厅劳改局:  四川、陕西省、青海省等省劳改局来函请示报告学生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国家公安部(82)公劳就字第465号原文中“各地区对以往和将来留到劳改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按仅作要求实行”一句就是指:留到劳改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变为宣布职工后的工龄计算,按我国工作质监总局(82)劳险字21号文要求实行。留到劳改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变为宣布职工后,其工作年限从刑满释放留场(厂)学生就业之日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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