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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否扣个税
2022-04-01 17:45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三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当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员工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即公司作为工资、奖金的支付者,其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未代扣代缴,不仅要其自行承担税款,还得支付滞纳金或罚款。在追回的工资中,只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从中扣除免交个税。
再一方面,公司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其的确应当按照判决向员工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其同时作为工资、奖金的支付方,同样也应当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即代扣代缴税款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矛盾,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工资、奖金的组成部分。
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纳税问题,无论是否经过仲裁,不超额均不用纳税。《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除了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还规定了“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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