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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问题

2022-04-01 17:35

问:

我于1965年7月经那时候的工社分配并经县准许,参与“四清”工作队员,每个月由工作队员发送给薪水。因为“文化大革命”逐渐,“四清”工作队员于1966年撤销,我又由机构计划在自己所属工社任农技员,一直到1968年3月参军入伍。1971年3月转业分派在那时候的县设备搬运公司机修厂工作中,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

请问:我参与“四清”及在工社任农技员期内,是不是计算工龄?

解释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商业保险福利局《对于农户技术性员工龄测算问题的回应》(劳人险字?1983?17号)的精神实质,假如自己之后经考评被宣布录取为国家农业技术党员干部,其被录取前最后一次晋升为工社职业农技员的時间,可以和录取后的运行时间分类汇总为连续工龄。

依照原国家人事局《关于参加“四清工作队”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中国人[1981]54号)的精神实质,对参与“四清工作队员”后被消化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与“四清”工作中时起估算为连续工龄。

因而,只需自己是之后经考评被宣布录取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党员干部的,其被录取前由机构计划在工社为农技员的运行时间,及其先前在“四清工作队员”工作中的時间,都可以测算为工作年限。但假如一直没经考评沒有被宣布录取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党员干部,则在工社出任农技员和之前在“四清工作队员”运行时间都不可以测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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