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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拼企业员工的工作年限如何算
2022-04-01 17:35
我于1999年到一企业工作中,并于2000年与企业签署了历时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此后未续期劳动合同书,但一直在这个企业工作中。2004年1月,企业明确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一直未帮我交纳社保,我规定企业从1999年逐渐为我补交社保和测算经济补偿的期限。企业不同意,说1999年公司是另一企业,2000年与另一公司合并的,不应该从1999年起为我交纳社保和经济补偿。那样做对不对?
答:企业应当给你从1999年起交纳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有关“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变动后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和担负”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条有关“公司单位与其他企业合拼的,合并前产生的劳务纠纷,由合拼后的部门为被告方……”的要求,你1999年即到该企业工作中,你企业需从1999年逐渐补交社保,并付款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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