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工作年限和各种各样福利的关联

2022-04-01 17:34

(一)员工年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员工持续工作中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档要求:“企业员工连续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有年假,在其中工作年限5-15年,请假7天;工作年限15-25年,请假10天;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请假14天。”以上工作年限均指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公司单位劳动合同的员工,仍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相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员工在执行工作租期 间,因生病或是因工受伤,必须停产诊疗的,公司单位应依据下例标准化的定给与医疗期:

  (1)总计工作年限没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总计工作年限满10年没满20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没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没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没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总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没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没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企业工序期限满15年的,不限制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资企业签订合同者,仍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外资企业我国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按在公司运行时间的长度,给与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长的及其内行产运营中主要表现出众的,医疗期可适度增加。”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公司单位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中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工作中每满1年,医疗期提升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评定为彻底因公负伤但不符离休、退休标准的,理应增加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公司单位与员工实际承诺,但约定增加的医疗期与前条规范的医疗期累计不可小于24 个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下一篇:工龄计算的除外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