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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增加员工运行时间并不受到限制
2022-04-01 17:32
《劳动法》第41条要求:“公司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独特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自然,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到限制。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要求,具备以下特别情况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增加运行时间不会受到《劳动法》第41条规范的限定:
1、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别的缘故,使人民的安全性、身心健康和我国财产遭受严重危害,必须应急解决的;
2、生产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产生常见故障、危害生产制造和群众权益,务必立即维修的;
3、务必运用法律规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内完成机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
4、为实现国防安全紧急任务,或是进行上级领导在计划指标外分配的其它应急生产制造每日任务,及其商业服务、供应公司在高峰期进行回收、运送、生产加工农副食品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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