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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也有权利规定派发年终奖金

2022-03-31 16:40

      从深圳宝安一家自动化机械企业辞职的谢先生觉得,尽管2006年自身只做了2个月的活,可是公司也应结算其对应的年终奖金。彼此因此对薄公堂。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企业应付款谢先生2006年1月份和2月份年终奖金共600元。

      辞职员工索取2个月年终奖金

      2005年8月31日,谢先生赶到深圳宝安一家自动化机械企业出任出口外贸负责人,彼此签署了劳动合同书,承诺合同期限从2005年11月23日到2006年11月23日。2006年2月15日到23日,谢先生被派往法国的外出,归国后他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辞职申请。他觉得,自身新员工入职至今工作中一直很竭尽全力,可是依然没有成就和提升,与公司领导的期待有很大差别,此外,企业的管理核心理念和学习氛围、工资待遇水准和他自己的期待有一定差别。次日,谢先生离去该企业。

      因谢先生辞职时,某自动化机械企业沒有派发其2006年2月份的薪水。谢先生和该企业均向劳动仲裁单位报请诉讼:某公司规定谢先生付款其提早离去职位的赔偿费3000元、工作年限不满的合同违约金9000元、学习培训等有关花费1万余元;而谢先生规定企业付款其欠发的薪水、附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余万元,2006年1月份和2月份的年终奖金共600元、餐费和外出的花费1738元。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做出裁定:某公司应付款谢先生薪水3360元、2个月的年终奖共600元、辞职前三个月的餐费540元,驳回申诉其别的诉请。

      人民法院判企业应付款相对应年终奖金

      某自动化机械企业对判决不服气,遂向宝安法院提出诉讼。该公司觉得,年终奖金的派发是不确定性的,不一定每一年都需要派发,更何况谢先生辞职是该本年度都还没完毕,沒有到派发奖金的情况下。因而,该企业不可付款其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金。谢先生则觉得,依据《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应要求,企业应当派发其2个月的年终奖金。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要求:“员工薪水理应从公司单位与员工创建劳务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消除或是停止之日。劳务关系消除或是停止时,员工月度奖、一季度奖、年终奖金等付款周期时间没满的薪水,依照员工具体运行时间换算计发。”

      年终奖金计发参考去年规范

      谢先生2005年在该企业工作中了4个月,年尾获得1200元年终奖金,这表明该企业有计发年终奖金的管理方法。尽管该企业沒有向法院给予计发年终奖金的条件,但都没有给予谢先生不符计发2006年年终奖金的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该企业应计发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金,实际金额可参考上一年的派发规范,即每月300元。

      人民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某自动化机械企业应付款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终奖金600元,及其2006年2月份的薪水3360元。除此之外,因谢先生规定餐费的无证据,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企业不必付款谢先生的餐费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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