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1月27日电 今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上海市海立特殊冷冻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上诉人谢邦伦出差补贴款1.9余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人民法院查清,2004年6月,上诉人谢邦伦到被告方上海市海立特殊冷冻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从业冷冻设备的售后工作中,但彼此未签劳动合同。2005年3月1日,被告方企业向上诉人谢邦伦出示了一份借条,注明欠付谢邦伦2004年度出差补贴款2.3余万元,并服务承诺在2005年第二季度结清。
可是,直到2006年4月6日,被告方企业仅付款谢邦伦出差补贴款3530元。10月,谢邦伦诉至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方企业付款出差补贴款1.9余万元并付款同期贷款利息。
对于上诉人谢邦伦的提起诉讼,被告方企业辩称,上诉人谢邦伦并未就诉争事宜提到劳动仲裁,故人民法院不可审理上诉人的诉请;更何况,此案已过仲裁时效,故上诉人谢邦伦已缺失了胜诉权。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依据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要求,员工以公司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不牵涉劳务关系别的异议的,视作托欠劳务报酬异议,依照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审理。
决核心理念非常值得参考
现行标准“一调一裁两审”劳务纠纷解决体系的开设初心,是根据诉讼处理绝大多数劳务纠纷,法院则集中注意力审判繁杂、疑难案件。从实践活动实际效果看,这类法律精神实质获得了一定水平的落实,针对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利,妥善处置劳务纠纷,都带来了主动功效。
殊不知,伴随着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构建和变革的深层次,劳资双方发生了重要转变,员工消费者维权观念不断强化,劳务纠纷案子稳步增长,现行标准劳务纠纷解决体系上的不够也日趋呈现。最聚集的主要表现之一,便是劳务纠纷案子的外置仲裁程序过度严苛:案子无论速裁是否,都务必呆板地执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流程。这一处理方式用时费劲,劳资双方及司法机关都承受不住。
此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实质,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其宣判核心理念毫无疑问具备一定参考实际意义。
此案中,被告方企业欠付上诉人谢邦伦出差补贴款并出示借条,彼此的债务已由借条作了清晰的承诺,故此案不需优先诉讼,亦不会受到仲裁时效的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