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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是不是防碍在职研究生员工享有工资待遇?

2022-03-30 16:57

  针对全日制教育员工,在计算工龄的情况下,根据人力资源局社保部政策研究室有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要求,工作年限主要包含员工在机关单位、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等部门从业全日制教育工作中期内,及其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规定可以测算为工作年限的期内。员工的总计运行时间可以依据档案资料记述、企业交纳社保费纪录、劳动合同书或是别的具备效力的证明文件明确。

  确定员工的工作年限后,全日制教育员工可以由此享有有关的福利工资待遇,包含与员工工作年限联络紧密的经济补偿、年假、医疗期和离休养老服务工资待遇。针对全日制教育员工,经济补偿、年假、医疗期及其离休养老服务工资待遇要求的十分确立。那麼在职研究生员工的经济补偿、年假、医疗期及其离休养老服务工资待遇是不是与工作年限有关系呢?在职研究生员工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针对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十分确立,非全日制用工两方被告方任何一方都能够及时通告另一方停止用人。停止用人,公司单位不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由此,非全日制用工,不牵涉到经济补偿的付款问题。

  针对年假,全国各地沒有统一的要求,一部分省份干了明文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和浙江都明文规定,在职研究生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而四川省则要求,在职研究生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由员工和用人公司商议明确。对于此事,大家觉得,在没要求年假的省份,四川省的要求具备参照实际意义。

  针对医疗期,全国各地沒有统一的要求。一部分省份有明文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体例》第五十三条要求:“本规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要求,不适感用以在职研究生的劳动合同书,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外。”第四章第32条、第34条和35条要求,在员工沒有错误的情形下,公司单位不可和医疗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融合第53条的要求,由此可见,在上海,在职研究生员工不拥有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不适合带薪年休假、日夜奋战、医疗期等要求。公司单位和员工另有承诺的以外。”由此可见江苏的在职研究生员工都不拥有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针对离休养老服务工资待遇,在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员工在交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5年之后,才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领到养老保险金。针对在职研究生员工来讲,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要求,公司单位只要为员工交纳工伤险。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医保由员工自主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参考个体户的社保缴纳方法实行。天津地区的在职研究生员工的最低工资包含公司单位及员工自己应交纳的养老服务、诊疗、失业保险费。因而,假如员工自身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将无法享有退休待遇。

  根据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得出,在我国现阶段和员工工作年限有关的工资待遇,如医疗期、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社保等,关键应对的是全日制教育员工。因为在职研究生员工运行时间的独特性,在正常情况下,在职研究生员工不可以享有全日制教育员工的有关工资待遇,公司单位和员工可以对前述工资待遇问题开展书面形式承诺。从这种视角看来,工作年限对在职研究生员工的危害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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