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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年限能不能随便清零?

2022-03-30 16:55

  【基本上案件】

  张某于2004年12月新员工入职一家商场,彼此持续签署了5份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最终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在其中“工作职责”一部分承诺“聘用张某出任该商场属下店防损小组长”。工作合同到期后,商场规定张某与另一家企业签署了该企业聘用张某出任防损小组长的2年限劳动合同书。“老东家”发生变化,但张某的作业位置及工作职责却不变。2011年7月29日,企业对张某调职、减薪。彼此产生异议,诉至本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判觉得,商场与企业存有关联性。张某非以其自己缘故造成用人行为主体产生变化,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中,而商场也未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在商场的工作年限应与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人民法院遂栽定企业向张某付款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内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余万元。

  【刑事辩护律师剖析】

  工作年限别名“工作年限”,是测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要规范。一些公司单位为不许员工原工作年限记入新所在单位,通常根据驱使员工离职后再次与其说签订合同,或是根据开设关联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更替转换公司单位名字等方式,驱使员工工作年限清零,而在这里状况下,员工的工作年限理应持续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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