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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赔偿期限究竟怎么计算?

2022-03-30 16:55

  陈女士问:

  我还在一家企业工作中早已十多年了。两年前,上级领导主管机构决策将大家好多个关系分公司合拼,创立了一家责任有限公司。我因为年龄偏大,故那时候沒有挑选“买断合同”,即拿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离开。到新的公司工作中至今,也是有快5年時间了,原以为可以工作中到离休,想不到近期又起转变,我所处的单位被撤消了,公司想要和大家终止合同并付款经济补偿。一些朋友看在赔偿金较高的份上,都想要离开,我就如此。但在赔偿期限上又起争吵,由于企业只肯认可我去新公司后的5年工作年限,请问那样做对不对?

  根据法律法规简单如下所示,仅供参考:

  第一,有关合同终止。

  一般而言,只需公平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合同。假如商议不一致,包含在赔偿市场份额上员工觉得不满意,可以规定再次合同履行,但若发生法律规定情况,企业可以一方面明确提出解除合同。

  对于此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要求: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议,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有关赔偿期限。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早已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规消除、劳动合同解除测算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会再测算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卫生部政策研究室《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确立,因公司单位的合拼、企业兼并、合资企业、企业更改特性、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单位的,其更改前的运行时间可以测算为“在本部门的运行时间”。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也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原公司单位未付款经济补偿金,新公司单位向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在预估付款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费的工作年限时,员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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