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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饱经变动工作年限能不能分类汇总
2022-03-30 16:54
因某公司经营不佳,造成托欠员工工资,齐某向当地的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提交申请,规定企业依照工作中25年,付款25个月薪水做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开庭审理查清,1990年6月1日某制衣厂创立,齐某即到本厂工作中。1995年12月1日,本厂变动了名字。2006年5月15日,本厂改革为某公司后,原企业员工被所有接受。2011年10月底,企业具体投资人再度产生变化。2015年1月-3月,企业欠薪。
此案的重点是:齐某在某制衣厂的工作年限,能不能分类汇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早已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规消除、劳动合同解除测算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会再测算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此案中,公司名字、投资者经历几回变化,齐某并没有领到经济补偿金,依据上述要求,齐某在原企业工作年限理当分类汇总为新用人企业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单位未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停止劳务关系,公司单位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1年缴纳1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最后,仲裁委裁定某公司向齐某付款25个月薪水35200元做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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