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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能,员工的工龄如何计算?

2022-03-30 16:54

  基本上案件

  广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创立。第三人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货运物流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创立并于2011年12月26日销户。王某于2008年12月新员工入职货运物流公司,出任车辆管理所保安人员。之后货运物流公司口头上告之王某企业将划入物业管理公司,包含王某以内的员工均变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一切职位、薪水不会改变,那时候货运物流公司与王某沒有申请办理书面形式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或开展经济补偿金。2010年8月以后王某的薪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派发,为2050元/月,工作中期内的薪水已所有派发。2011年4月13日,王某被物业管理公司辞退。2011年5月17日,王某以物业管理公司为异议人,向广州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1?确定彼此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内存有劳务关系;2?物业管理公司付款王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内2倍薪水差值9100元;3?物业管理公司付款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费2000元。物业管理公司觉得,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货运物流公司是分别单独的法定代表人,互相不存有关联,王某的起诉目标应是货运物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在2010年8月13日才宣布工商注册登记,王某不太可能与此同时为俩家彻底独立自主的企业服务。

  处置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经审判,适用了王某的投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气,提出诉讼。案子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后适用了王某的要求。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此案是一起公司单位与员工因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而导致的劳务纠纷纠纷案件。在公司单位与员工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列出的各类凭据,对事实劳动关系开展评定。此案中,王某递交了加盖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章的2011年3月工资条、《关于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管理者职务调整的公告》,二份直接证据相互之间证实,足够确认其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中,实发放工资2050元/月,并于2011年4月13日被物业管理公司辞退。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与王某中间没有劳务关系,但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明确提出反证证实。因而,理应评定物业管理公司、王某在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内存有劳务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未与王某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依规应付款王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内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2倍薪水差值14350元(2050元/月×7)。物业管理公司无书面通知消除与王某的劳务关系,属非法消除,应向王某付款赔偿费4100元(2050元/月×2)。可是,因为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到的要求,是其对民事权利的随意处罚,不违背法律法规,因而,人民法院对其标准的2倍薪水差值9100元、赔偿费2000元给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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