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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员工分配到新企业工作 原来工作年限能不能“清零”

2022-03-29 16:28

  我还在A公司工作中6年之后,因为A公司的运营方位发生重要调节,各类人力资源、技术性配置随着产生非常大更改,我因此被A企业计划在B企业工作中。现如今,经B企业和我商议,彼此均允许解除劳动关系。但就我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彼此之间却存有异议:我表明我还在A公司运行的6年应列入在其中;B企业则坚持不懈觉得,我还在A公司工作期内,既沒有与B企业签订合同,也不属于B公司管理,更沒有为B企业创建经济效益,即我先前与B企业压根没有一切关联,故我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理应“清零”,B企业只有按我还在其处工作中的3年向我付款3个月的薪水。

  请问:B企业的观点对不对?

  阅读者:顾文文

  顾小艺阅读者:

  B企业的表述是失误的,其没有权利将你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清零”,而需向你付款9个月(6 3)薪水做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早已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规消除、劳动合同解除测算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会再测算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也强调:“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原公司单位未付款经济补偿金,员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与新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是新公司单位向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在预估付款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费的工作年限时,员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以适用。”而其第二款还确立:“公司单位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判定归属于‘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一)……(二)公司单位以机构委任或任职方式对员工开展调职……”正因为你到B企业工作中,是因为受原公司单位A企业分配,即与第(二)项符合,也就选择了做为新公司单位的B企业,不可托词你在A公司工作期内,未与其说签订合同、沒有为其造就经济效益、彼此之间压根不会有劳务关系等为由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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