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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变动工作合同主体工作年限理应持续测算
2022-03-29 16:27
王永平:2012年,我被一家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性企业晋升为电子工程师,并和我签署3年限劳动合同书。2022年1月,纪检书记用来一份劳动合同书要我签,他说道公司业务有转变,员工统统被划入新创办的手机软件科技公司。在新签的劳动合同书中,限期为2年,薪水、职位都没变,并且我仍在原来地方办公室。2022年5月,企业忽然和我消除了劳动合同书,在商议经济补偿时,她们说我还在本企业工作中的不足6个月,只有给十几天的薪水。请问: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性企业与目前的计算机技术企业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我在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工作年限不给经济补偿吗?
陈国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原公司单位未付款经济补偿金,员工按照劳动法第38条要求与新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是新公司单位向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在预估付款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费的工作年限时,员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以适用。
公司单位合乎“员工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中,工作合同主体由原公司单位变动为新公司单位。”理应判定归属于“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
由此来看,您的情形合乎“员工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中,工作合同主体由原公司单位变动为新公司单位”的条文,因此,您有权利规定企业在付款经济补偿时,持续测算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您在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性企业的工作年限,假如企业不予以付款,您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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