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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员工工作年限不可以终断

2022-03-29 16:26

  张某自2003年3月起即在某电力安装公司从业电力安装工程工作中。2008年,公司改制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全部财产资金投入改革后的企业,张某再次在该企业从业原工作中。不久前,张某与电力工程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手续时,彼此就张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产生异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的,员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的工作年限。此案中,因为企业改制及企业变更,张某所属的企业变更了名字,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这种变动均不危害张某劳务关系的持续性,其工作任务的期限,也即工作年限理应持续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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