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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身申请办理激发工作中工作年限能不能分类汇总
2022-03-29 16:26
吴某于1980年到A公司工作中,1998年申请办理激发办理手续到B企业工作中,2014年,B公司因经营不佳,宣告破产。在付款经济补偿金时,B企业觉得,吴某的工作年限从其加入B企业时,即1998年逐渐测算,吴某觉得不科学,到本地劳动仲裁单位提到申请办理,规定从1980年逐渐测算。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要求,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原公司单位未付款经济补偿金,新公司单位向员工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解除,在预估付款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员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类汇总为新公司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以适用。
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判定归属于“员工非因个人缘故从原公司单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单位工作中”:
(一)员工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中,工作合同主体由原公司单位变动为新公司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机构委任或任职方式对员工开展调职;
(三)因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等因素导致员工调职;
(四)公司单位以及关联公司与员工轮番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别的有效情况。
吴某1998年系自己明确提出申办的调职,不符以上情况。从而,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诉了吴某的投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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