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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退工,医疗期是不是测算在工作年限内?

2022-03-29 16:26

  今年已经54岁的谭老先生从1998年起一直在当地一家服装公司上班。2006年2月,谭老先生被查出来身患喉癌后长期性病休。同一年12月,谭老先生经评定为彻底因公负伤。2007年1月2日,服装企业与谭老先生签署了历时2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谭老先生仍在家里病休,企业每个月付款病假工资并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

  2008 年11月,服装企业传出停止劳务关系通知单,说明劳动合同书将要期满,而谭老先生的医疗期也已结束,由于谭老先生现阶段的健康状况,企业决策在合同书到期后不会再和续期劳动合同书。接着,企业开具了退工证明。谭老先生觉得,从1998年至2008年,其已将企业工作中满10年,企业不可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谭老先生向劳动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嗣后,他以该监察委员会贷款逾期未做出裁定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方服装企业告知大法官,谭老先生于2006年2月起病休,在评定为彻底丧劳的情形下,企业已给与其24个月的医疗期,彻底执行了自个的法定义务。现如今谭老先生不具有工作工作能力,因而不符签订合同的标准。

  医疗期是不是测算在工作年限内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员工在公司单位持续工作中满十年的,员工明确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书的,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但在该案中,谭老先生于 1998年2月进到被告方企业工作中, 2006年2月逐渐病休直到2008年12月31日,谭老先生和企业尽管于2007年1月2日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该劳动合同签署前上诉人已被确认为彻底因公负伤。劳动合同书签署后谭老先生都没有执行过工作责任,因而针对该份劳动合同书只是只有做为彼此对医疗期增加的承诺,而无法做为权利和义务相对性等的劳动合同书确定。

  人民法院评定谭老先生在被告方企业工作中并未满十年,而合同期限因医疗期而延期系为照料员工的特殊情况,谭女士将医疗期一并测算在工作年限中欠缺法律规定。再者,谭老先生已彻底因公负伤,现阶段仍在医治,其认为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已不具有客观原因。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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