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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平台:公司延长试用期,一定违反规定吗?

2021-04-27 14:34


小赵与一公司签署限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书,任市场销售一职,实习期二个月。按彼此承诺的实习期绩效指标,小赵每月销售目标是8万余元,如没完成,则评定为实习期不符录取标准。小赵在实习期第一个月进行五万元,第二个月进行七万元。该公司历经评定,尽管小赵沒有进行销售任务,但很有发展潜力,因而,公司与小赵商议,决策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但第三个月,小赵却只完成了4万元。公司以实习期不符录取标准与小赵消除劳动合同书。小赵不服气,遂提到劳动仲裁。

小赵与公司商议增加一个月的实习期是不是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要求,劳动者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满意三年的,实习期不可超出二个月。同一用人公司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要求:在实习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

仲裁庭觉得,公司与小赵并不是承诺了2次实习期,只是彼此满意下对劳动合同书內容的变动。可是,依据法律法规,劳动者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满意三年的,实习期不可超出二个月,因此 公司与小赵承诺实习期的限制只有为二个月,彼此虽商议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应属失效,因此 小赵在公司的第三个月归属于一切正常的劳动合同书期内,公司以实习期不符录取标准与小赵消除劳动合同书系违反规定消除。

公司要增加员工实习期时,应留意的事宜:

1、实习期限期不可以单方增加,用人公司单方的决策、通告或根据管理制度等方式决策延长试用期的理应失效。仅有经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增加的实习期才合理合法。

2、劳动者合同期限的长度与实习期的時间限制是相对性应的,这归属于法律法规上强制、法律效力性的要求。一旦超出该实习期的限制,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增加的实习期,也会评定为失效。

3、在相关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延长试用期,并不属于“同一用人公司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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